申命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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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章

如果一人娶了妻,佔有她之後,在她身上發現了什麼難堪的事,因而不喜悅她,便給她寫了休書,交在她手中,叫她離開他的家,
2 而這女子走出了他的家,又去嫁給了另一人為妻,
3 如果後夫又憎惡她給她寫了休書,交在她手中,叫她離開他的家,或者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,
4 那麼,那休她的前夫,在她受了污辱之後,不能再娶她為妻,因為這在上主面前是可憎惡的事;你不可使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陷於罪惡。
5 人娶了新婦,不應從軍出征,也不可派他擔任什麼職務;他應在家享受一年自由,使他新娶的妻子快活。
6 不可拿人的磨,或上面的一塊磨石作抵押,因為這無異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。
7 若發現一人拐帶了以色列子民中的一個兄弟,叫他充當奴隸,或將他販賣於人,這拐子應處死刑:這樣你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。
8 遇有癩病的情形,應全照肋未司祭指教你們的,謹慎遵行。我怎樣吩咐了他們,你們就怎樣遵守執行。
9 你應記得你們出埃及後,在途中,上主你的天主對米黎盎所做的事。
10 幾時你借給你近人甚麼,不可走進他家索取抵押;
11 應站在外面,等那借貸的人把抵押給你拿出來。
12 倘若他是個貧苦人,你不可帶著他的抵押去睡覺。
13 反之,在日落時,務要將抵押還給他,好叫他睡在自己的外衣裡降福你;這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,算是你的功德。
14 貧苦可憐的佣工,不論是你的一個兄弟,或是你城鎮地區內的一個外方人,你不應欺壓他,
15 應在當天,交給他工錢,不要等到日落;因為他貧苦,他急需工錢用,免得他對你不滿而呼求上主,你就不免有罪了。
16 不可為兒子的罪處死父親,亦不可為父親的罪處死兒子:每人應為自己的罪被處死刑。
17 不可侵犯外方人或孤兒的權利,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;
18 應記得你在埃及曾做過奴隸,上主你的天主曾將你由那裡救出:為此我吩咐你應遵行這條命令。
19 當你在田間收割莊稼時,如在田中忘下了一捆,不要再回去拾取,要留下給外方人、孤兒和寡婦,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做的一切事上降福你。
20 當你打橄欖樹時,不要再回去打樹枝上所剩的,應留給外方人、孤兒和寡婦。
21 當你收穫葡萄時,不要再摘取所剩下的,應留給外方人、孤兒和寡婦。
22 總應記得你在埃及地曾做過奴隸:為此我吩咐你應遵行這條命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