肋未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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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

赎过祭的法律如下:这是至圣之祭。
2 赎过祭牺牲应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宰杀,血应洒在祭坛的四周。
3 牺牲所有的一切脂肪都应献上,即油尾和遮盖内脏的脂肪,
4 两肾和两肾上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两肾一起取出的肝叶。
5 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,献与上主当作火祭:这是赎过祭。
6 至于祭肉,司祭家中,凡是男人都可以吃,应在圣处吃:这是至圣之物。
7 关于赎过祭牺牲,象赎罪祭牺牲有同样的法律:应全归举行赎罪礼的司祭。
8 代人奉献全燔祭的司祭,得享献作全燔祭牺牲的皮;
9 凡在炉里烤的,或在锅里,或在烤盘上预备的素祭祭品,应归献此祭的司祭。
10 一切素祭祭品无论是调油的,或是干制的,全归亚郎的子孙彼此平分。
11 献与上主和平祭的法律如下:
12 若有人为感恩而祭献,除感恩祭祭品外,还应献上油调的无酵饼,抹油的无酵薄饼,以及用油和好细面做成的油饼。
13 除这些饼以外,还应奉献发酵的饼作祭品,与感恩的和平祭品一同奉献。
14 由这些祭品中,每样应取出一份,献与上主作献仪:这一份应归那洒和平祭牲血的司祭。
15 为感恩所献的和平祭的祭肉,应在奉献的当日吃尽;不可留到次日早晨。
16 如所献的牺牲是还愿祭或是自愿祭,在奉献的那天应该吃;如有剩下的,第二天也可吃;
17 如还有剩下的祭肉,到第三天应用火烧了。
18 若在第三天还吃和平祭祭肉,祭献必不被悦纳;为奉献的人,也不算作祭献,因为肉已不洁;吃的人,必负罪债。
19 祭肉若接触了不洁之物,不许再吃,应用火焚烧;凡洁净的人可吃祭肉;
20 但是染有不洁的人,若吃了献与上主和平祭的祭肉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
21 若有人接触了任何不洁,或不洁的人,或不洁的禽兽,或任何不洁之物,而吃了献与上主和平祭的祭肉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」
22 上主训示梅瑟说:「
23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凡是牛、绵羊和山羊的脂肪,你们都不可吃。
24 自死或被野兽撕裂的走兽的脂肪,可作任何用途,但决不可吃。
25 不论谁,若吃了能献与上主作火祭的牲畜的脂肪,吃的人就应由民间铲除。
26 在你们任何所居之地,凡是血,不论是鸟血或兽血,决不可吃。
27 不论谁,若吃了什么血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」
28 上主训示梅瑟说:
29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凡向上主奉献和平祭祭品的,应由和平祭祭品取出一部份,作为献于上主的供物。
30 亲手带来献与上主的火祭,即带来脂肪和胸脯;胸脯应在上主前行奉献的摇礼。
31 司祭将脂肪放在祭坛上焚烧,胸脯归于亚郎和他的儿子。
32 和平祭牺牲的后右腿,你们应送给司祭作献仪。
33 亚郎子孙中谁奉献了和平祭牺牲的血和脂肪,右后腿应归于他,是他的一分。
34 因为我由以色列子民所献的和平祭中,取出当摇献的胸脯和当举献的右后腿,给了亚郎司祭和他的儿子,作为他们在以色列子民中永享的权利。」
35 这是亚郎和他的儿子,在受命为上主尽司祭职的那一天,因受傅由献与上主的火祭中应得的一分;
36 是上主在他们受傅的那一天,吩咐以色列子民应交给他们的一分:这是他们世世代代永享的权利。
37 以上是关于全燔祭、素祭、赎罪祭、赎过祭、祝圣祭及和平祭的法律。
38 这些法律是上主在他命令以色列子民,于西乃旷野给上主奉献祭品的那天,在西乃山上向梅瑟所吩咐的。